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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5年1月3日     阅读: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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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

The State Council Executive Meeting Reviewed and Approved the "Opinions on Strictly Regulating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s of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部署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举措
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相关工作
听取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汇报
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

新华社北京12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12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部署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举措,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相关工作,听取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汇报,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

会议指出,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改善。要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要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要把规范行政检查作为明年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会议指出,要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改革,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更好满足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支持,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积极推广使用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要提高审评审批质效,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上市,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减免临床试验。要以高效严格监管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开放合作。要及时跟进医保、医疗、价格等方面政策,协同发力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全链条监管能力水平,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会议指出,要发挥转移支付对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安排激励资金向税收贡献大、收入增速较快的地区倾斜。要科学规范抓好机制的实施工作,鼓励各地通过高质量发展涵养税源,增强地方发展主动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法律文件

Legal Docu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Value Added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  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Decision to Amend the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二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本决定自20256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Notice on Clarifying the Deadline for Filing and Paying Taxes in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0日。

  三、3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17日。

  四、4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日。

  五、5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2日。

  六、6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16日。

  七、10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7日。

  八、11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1223

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通知明确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Notice on Clarifying the Promotion of Precision Insurance and Claims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

印发通知明确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4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二、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律的损失赔偿标准,对不同作物、不同灾情、不同生长阶段制定细化的赔付方案。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查勘工作,加强定损管理,集中核赔,切实解决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各地应因地制宜建立由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地方损失核定委员会,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调理赔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 

  三、提高理赔服务质效 

  保险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限,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分险种制定理赔周期阈值,严禁拖赔惜赔。坚持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的工作原则,鼓励各地对接社保卡一卡通等方式支付赔款,提高账户信息准确性。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预赔付比例,提升农户满意度。 

  四、严格应收保费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对于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截留,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五、夯实条款费率管理 

  保险行业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提升条款标准化水平,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提高农业保险定价科学性。各地出台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应充分参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探索以地市为单位的差异化费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阶梯化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六、加强数据共享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支持基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核验承保理赔数据。鼓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等数据,为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保险理赔、风险减量等服务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七、规范市场秩序 

  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 

  八、鼓励科技赋能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提升承保理赔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支持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科技攻关,深化数据融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九、做好宣传培训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宣传栏、墙体标语等形式,提高投保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解认识。保险公司应强化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农户保险意识,不断推进农业保险政策及诚信投保义务应知尽知。 

  十、推进协同配合 

  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作,推动联合惩戒,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规律的认识,实事求是发展农业保险,不得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不得干预保险公司正常承保理赔,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减免保费、垫付保费、无灾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发挥行业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培训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Implement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Individual Pensions on a National Scale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2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12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1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121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Income from the Transfer of Restricted Shares of Listed Companies by Individuals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1227

其他税收

Other Taxes

财政部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Preferential Tonnage Tax Rates for Taxable Vessels of the Republic of Liberia

财政部

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7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有关规定,自20241211日至202912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20241130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Notice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Pilot Reform of Water Resources Tax in Shanghai

上海财政局等部门

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49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本市通知自202412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24121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公益基金会等81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Notice on Recognizing the Tax Exemption Qualifications of 81 Non Profit Organizations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认定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公益基金会等81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税发〔2024112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公益基金会等8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4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1227

  附件

  上海市2024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名称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征管区局名称

备注

1

53310000MJ49556399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4-04-01

2028-12-31

宝山区税务局

 

2

51310000MJ49055784

上海市义乌商会

2024-03-01

2028-12-31

宝山区税务局

 

3

52310000MJ49310719

上海市阳光星辰少年司法社会服务中心

2024-01-01

2028-12-31

宝山区税务局

 

4

51310000MJ4905180M

上海市邗江商会

2023-01-01

2027-12-31

宝山区税务局

 

5

53310000MJ4953780R

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长宁区税务局

 

6

53310000501777854J

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长宁区税务局

 

7

53310000501772623W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长宁区税务局

 

8

533100005017808698

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长宁区税务局

 

9

53310000MJ4953860D

上海奉贤奉城社区发展基金会

2021-01-01

2025-12-31

奉贤区税务局

 

10

51310000MJ49052016

上海商学院校友会

2023-02-01

2027-12-31

奉贤区税务局

 

11

51310000MJ49054478

上海市算力网络协会

2023-11-01

2027-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2

53310000MJ49557000

上海鸿商科技基金会

2024-07-01

2028-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3

53100000717838927M

青山慈善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4

53310000501783349F

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5

53310000MJ4955735J

上海温暖同行公益基金会

2024-08-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6

523100003295598704

上海国内文化创意合作交流中心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7

5131000050176974X6

上海市压铸技术协会

2023-01-01

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8

513100005017786117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9

513100005017810874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0

51310000501781060C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1

53310000MJ4953916G

上海初心为爱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2

533100005017832424

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3

52310000MJ4932242U

上海元发智慧水务研究院

2023-02-01

2027-12-31

嘉定区税务局

 

24

533100005017829285

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25

533100005017725514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26

53310000MJ49518221

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

2023-01-01

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27

53310000MJ4950715C

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023-01-01

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28

51310000MJ49050927

上海市数商协会

2022-11-01

2026-12-31

静安区税务局

 

29

53310000MJ4954126B

上海致达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0

51310000MJ4903855B

上海市绍兴商会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1

53310000501781036M

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2

5231000075759965XN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2024-01-01

2028-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3

53310000MJ49555168

上海月色梦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4

533100005017734666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5

53310000MJ4955671L

上海市兆平安公益基金会

2024-06-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6

53310000MJ4955540Q

上海致极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7

51310000MJ49055004

上海市诸暨商会

2024-01-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8

53310000MJ4955663R

上海长三角医创生命健康产业基金会

2024-06-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39

51310000MJ4905711K

上海沭阳县商会

2024-08-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40

5231000009421763XN

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

2024-01-01

2028-12-31

闵行区税务局

 

41

53310000MJ4953748E

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2

53310000MJ4955698C

上海美星公益基金会

2024-07-01

2028-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3

53310000MJ4955743D

上海同生关爱慈善基金会

2024-09-01

2028-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4

53310000MJ4953844P

上海万众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5

51310000501769969M

上海市动物学会

2023-01-01

2027-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6

53310000MJ4953879A

上海道杰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普陀区税务局

 

47

53310000MJ49537569

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8

53310000MJ4953684G

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9

533100005017744937

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0

53310000MJ4953908M

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1

53310000MJ4951339B

上海弈慧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2

53310000MJ4955719W

上海心传公益基金会

2024-07-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3

53310000MJ49557518

上海授渔公益基金会

2024-10-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4

533100005017727383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5

53310000501782856C

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6

53310000MJ49540895

上海渊雷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7

53310000501783322P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

53310000501780738C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9

533100003216825755

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0

51310000501778590N

上海市光电子行业协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1

53310000MJ49538282

上海金桥碧云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2

533100005017832349

上海普兰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3

52310000MJ4932330A

上海临港瑞诺半导体材料研究院

2023-07-01

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4

52310000MJ4930482W

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

2024-01-01

2028-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5

51310000MJ4905113P

上海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022-12-01

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6

53310000MJ49538875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青浦区税务局

 

67

53310000MJ495576X0

上海赫贤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11-01

2028-12-31

松江区税务局

 

68

53310000501783170B

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69

53310000MJ495568XC

上海泰坦自然科学发展基金会

2024-06-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0

51310000MJ4901083C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

2023-01-01

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1

52310000MJ4932437M

上海科学智能研究院

2023-09-01

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2

53310000MJ49540708

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3

53310000MJ49556474

上海上水公益基金会

2024-05-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4

53310000MJ4953799N

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5

523100006915706429

上海超声医学研究所

2022-01-01

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6

52310000MJ4925261Q

上海合众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2021-01-01

2025-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7

513100005017760342

上海电影评论学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8

51310000501776747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01-01

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9

53310000MJ4953924B

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0

53310000501782725G

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1

533100005017831118

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2024-01-01

2028-12-31

徐汇区税务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and Taxable Pric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for Imported Goods

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175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公告自20241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编者注:网站链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docx(编者注:网站链接)

  海关总署

  20241129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Q&A)

问答一

Q&A1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问答二

Q&A2

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规定: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
  ()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行为。

问答三

Q&A3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20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

问答四

Q&A4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2311日至202712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特此公告。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1

上海:良好纳税信用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信息对接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越来越广,分量也越来越重。记者日前在上海税务部门采访时了解到,纳税信用等级已成为衡量企业信用的试金石

  在高科技领域中,客户往往倾向于选择财务健康、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高信用等级可以提升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度,这种信任转化为实际的业务合作,能够帮我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对于企业来说有正向引导的作用。在谈到对纳税信用的感受时,上海北昂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丽说起了自己的感受,信用是企业无形资产中最宝贵的财富,纳税信用评价是对企业诚信经营和税务合规性的判断评定。北昂医药将准确申报纳税作为每月PBC考核指标之一,自2017年以来已经连续7年获评纳税信用A级。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2

隐匿收入偷逃税 法网恢恢终被罚——解密网络主播王子柏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人员王子柏(网名:柏公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直播平台为合作商家带货,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佣金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申报收入与带货热度严重不匹配

  2024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分析线索发现,作为拥有292万粉丝量的网络主播,王子柏直播带货销售量很可观,但其申报收入却与销量严重不匹配。

  带着这个疑惑,检查人员查看了王子柏在个人账号上发布的作品及其中的商品橱窗,综合分析价格、品类、链接跳转第三方商家等各种信息后,初步判断王子柏属于为第三方商家带货并抽取佣金,且存在少申报收入嫌疑。

  检查人员按照程序对王子柏进行约谈问询,了解到,该直播平台账号是王子柏的个人账号,他为第三方合作商家的商品直播带货,按照成交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并录制使用某个商品种草视频发布在账号上,收取品牌推广费。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佣金收入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结算:一部分是由上海某有限公司(王子柏担任该公司股东)直接与第三方商家按照其直播带货商品成交金额结算的佣金款项,并开具发票给商家,这部分佣金不通过直播平台结算;另有一定比例佣金是在商品交易成功后由第三方商家通过直播平台支付的推广服务费,这部分佣金由王子柏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提现。

  直播带货真实收入浮出水面

  为了核实王子柏收入情况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检查人员向王子柏所在的直播平台开具了配合取证调查的《协助检查通知书》,获取了其收入数据。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王子柏在该直播平台带货获取了1744.2万元推广服务费收入。同时,用于接收推广服务收入的银行账户自20225月由其本人银行账户更换成了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的银行账户。检查人员产生了新的疑问:杭州公司和王子柏是什么关系?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王子柏的母亲,而投资人和实控人则是他的姐姐。于是,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向银行申请调取王子柏及其姐姐、母亲等与其业务经营可能相关的亲属的银行资金流水,果然从中发现了新线索,王子柏母亲的个人银行账户有千万资金入账。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和查证,王子柏承认:因直播平台佣金提现政策改变,其将绑定账户变更为杭州公司的账户,进行提现以逃避缴纳税款。而其母亲个人账户里的大额资金,则是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阴阳合同,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隐匿收入无所遁形

  经查,王子柏通过其母亲个人账户,2022年收取佣金合计1436万元,2023年收取佣金合计458万元。以上收入检查人员在调取其母亲的银行流水中全部得到了印证。

  在检查人员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直播平台提供的佣金结算数据和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等证据面前,王子柏承认了其隐匿佣金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王子柏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王子柏表示,今后将以此为戒,在业务开展中将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放在第一位。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se3

静安税务: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近日,静安区税务局组织青年干部前往五月花广场参加芷江西路街道国际志愿者日主题活动,开展税收宣传,普及税法知识。

  活动现场,志愿者们结合当前契税新政和社保费缴纳重点工作,用面对面的方式、接地气的语言悉心为来往群众讲解相关政策,并针对纳税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发票开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解答。同时,志愿者们还热情引导居民关注静安税务微信公众号、下载电子税务局APP,手把手演示具体操作,向纳税人分享常用小功能,有效提升了居民的获得感、满足感。

  下一步,静安区税务局将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动员激励更多青年干部参与志愿活动,不断提升税费服务质量,通过下沉式服务让惠民服务触角向更深更广处延伸,以实际行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青春志愿力量。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se4

长宁税务:税动力助力夜经济蓬勃发展

  华灯初上,天气转凉,年末是仪式感集聚的时节,璀璨多姿的夜间活动点燃了人们心头的火热。以穿越光年为主题的首届上海国际光影节刚落下帷幕,创意独特的光影艺术内容给上海增添了颜色。其长宁分会场在上生·新所举办,背后的园区运营方是上海万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文化)。市民朋友们除了光影节,还能参观80多个特色摊位、丰富的体验活动、精彩的非遗演出……

  上生·新所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发展夜经济的号召,结合空间特色,为非遗手工节安排了大鱼巡游”“皮影戏节目,在晚间都有演出安排,商铺也会营业到晚上,丰富市民的夜间生活。市民陈女士说,我就住在附近,晚上经常到这里散步,每个月有不同的主题活动,这次的非遗主题我很喜欢,还可以参加手工活动,特别有意思。

  万宁文化相关负责人表示,夜经济的繁荣,离不开相关税费政策的支持和长宁区税务局的针对性辅导,从日常涉税疑问解答到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税务服务贴心周到。202310月至今,万宁文化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213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上生·新所二期项目的拓展中。

  针对上生·新所这类集文化、娱乐、生活为一体的活力园区,长宁区税务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优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按照税种”“纳税人类型”“税费优惠等分类方式给园区内企业打标签,通过电子税务局、蒲公英楼宇税收服务站送上政策礼包,帮助园区企业精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为市民朋友们带来烟火气新滋味,为企业增添税动力

上海科委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关于转发《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Notice on the Demonstration Text of Research Integr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上海科委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沪科〔2024481

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监督司近日制定发布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推进科技工作中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1219

【相关附件】

  1.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pdf编者注:网站链接)

  2.关于《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解读.pdf编者注:网站链接)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

Documents from the State Council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Tariff Adjustment Plan for 202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1226

 附件下载:

· 附件: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pdf编者注:网站链接)
1 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2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3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6 本国子目注释表.pdf
7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财政部通知全面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al Implementation and Further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State-owned Asset Management

财政部

全面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财资〔202415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为有效保障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等系列办法,构建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促进事业发展,推进各项改革发挥了重要物质保障作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涉及面广、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管理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处置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等问题。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有关部门、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严格做好登记与核算,切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管理维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鼓励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当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闲置、可共享或待处置的资产信息上传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优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功能,为编制新增资产相关预算提供真实准确数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六、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报告等各项工作,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切实落实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资产年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并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行业管理部门数据的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要深入总结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七、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将资产基础管理和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and Open Transportation Market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是有效衔接供需、促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的重要基础。为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规则,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为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效率、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深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改革

(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综合交通运输统筹发展、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职责体系和运行机制,统筹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发展。推进公路收费制度和养护体制改革,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构建全要素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完善海事监管机制和模式。持续推进空管体制改革,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

(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发展。强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政策协同,推动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前瞻性谋划和统筹实施。做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的衔接。在重点区域、城市群、都市圈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工作协同。

(三)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相关立法研究论证,推动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和计量体系,完善综合交通枢纽、联程联运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强多种运输方式标准衔接。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体系,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科学观测网建设,加强对公众出行、交通物流、交通碳排放等的动态监测。

(四)稳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自然垄断环节改革。以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铁路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明确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铁路建设运营。促进铁路运输业务经营主体多元化和适度竞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运营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支持地方控股铁路企业自主选择运营管理模式。

(五)健全多式联运运行体系。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适度超前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提升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能力。严格交通基础设施关停关闭程序。积极发展铁路(高铁)快运、甩挂运输、网络货运、江海直达、水水中转等运输组织模式,加快铁水、公铁、空陆等多式联运发展,推动一单制等规则协调和互认,加快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动冷链、危险货物等专业化运输发展。

(六)推动交通运输绿色智慧转型升级。按规定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保障规划实施与生态保护要求相一致,强化交通运输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共享。完善交通运输装备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动中重型卡车、船舶等运输工具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加快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深入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持续实施自动驾驶、智能航运等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

(七)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把安全发展贯穿交通运输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加强风险源头防控,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强化旅客、危险品运输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交通运输领域重特大事故。强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重点区域、关键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强化重点物资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保障能力。落实省级政府对地方铁路管理职责,压实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整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属地责任。

(八)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开放制度创新。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通互联互通合作,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等现有平台促进全球交通合作。加快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多元化的国际运输通道,完善面向全球的运输服务网络,提升物流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制度

(九)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将交通运输领域纳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重点范围,加强对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的评估、排查、清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出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强化安全运营、节能减排等要求。

(十)完善交通领域价格机制。完善铁路、公路、港口、民航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公开、透明的价格体系。加强对国际海运等重点领域价格监测分析。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一)破除区域壁垒和市场分割。清理和废除妨碍交通运输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动态发布不当干预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的问题清单。推动完善约谈制度,及时纠正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中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的政策措施。

(十二)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健全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制度,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对待;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保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三)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健全铁路等领域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制定铁路、邮政等领域公益性服务目录清单,研究完善公益性服务标准、补贴等规则,加快推进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企业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制度。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四、优化交通运输市场要素资源配置

(十四)优化土地和空域资源配置。加强部门和地方工作协同,按规定强化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海、用能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化铁路场站、公路场站、港口、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相邻设施功能定位,统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与能源等基础设施空间整合、共建共享,加强高速公路设施在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间共用共享。扩大空域资源供给,实施空域资源分类精细化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航线、时刻等资源的差异化、精准化、协同化管理,科学合理增加临时航线的划设和使用。

(十五)提升资金保障能力。落实相关财税政策,推动交通运输发展。深化交通投融资改革,完善铁路、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资金政策和管理权责,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水运建设养护、通用航空建设发展的各级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研究长期融资工具支持交通运输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多式联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等产业投资基金。

(十六)推进数据和技术赋能交通运输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布局,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区域间、部门间、部省间综合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深化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和智能应用。完善各种运输方式数据采集、交换、加工、共享等标准规范,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编制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五、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制

(十七)健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则。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以城市群、都市圈为重点,加强跨区域监管协作,鼓励跨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交通运输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完善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十八)完善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持续开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统一执法流程和标准,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十九)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道路货运等平台经济领域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和服务。依法加强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十)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力。强化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各类监管方式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完善电子证照标准体系,推动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部门共享和互认互信,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扩面增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二十一)维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消费投诉信息分析,动态研判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改善交通运输领域从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规范企业经营和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货车、船舶、出租汽车、公交车等司乘人员和快递员等群体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维护全国交通运输市场统一开放前提下,开展区域交通运输市场一体化建设先行先试。及时梳理总结、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研究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指数,促进全国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开展跟踪评估和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财务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Domestic Business Activities of Overseas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财政部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4126

附件下载:

· 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pdf编者注:网站链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the Basic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 Sustainable Disclosure (Trial)

财政部等部门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417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pdf编者注:网站链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Pilot Plan for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Data Assets

财政部

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资〔202416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数据资产潜能,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试点单位要建立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困难请及时反馈。

  附件: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财   

  20241219

附件下载:

· 附件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ata Industry

中国证监会联合

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数据〔2024183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教育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面向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从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加快数据技术创新、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展数据流通交易、强化基础设施支撑、提高数据领域动态安全保障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等八个方面部署了系列政策举措。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繁荣数据产业生态,发展壮大数据产业和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为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税收指南

Tax Guide

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

Tax Guid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Going Global for Investment

《税收指南》主要介绍境外投资目的地税制情况,旨在帮助走出去的纳税人了解当地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更好防范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稳海外发展之路。

本次发布的80份《税收指南》,不仅对美国、加拿大、巴西、柬埔寨等75个税制变化较大的东道国有关情况进行更新,还新增欧盟、西班牙、丹麦、开曼、纳米比亚等5个国别(地区),使《税收指南》总数增加到110份,基本覆盖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目的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让企业跨境经营面临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变化和税收监管挑战。《税收指南》聚焦走出去纳税人需求,集纳东道国经济概况、税收政策及征管制度、两国税收协定和相互协商程序等内容,以利于企业及时全面掌握东道国有关税制情况,充分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助推企业行稳致远。

上海市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Docu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Several Measure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4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1216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力争到2029年底,本市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总量达到9100亿元,年经营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占比超过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分配总额达到45亿元,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统筹农村地区规划土地空间。优化郊野地区国土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行动等,合理布局集体建设用地空间。坚持留改拆并举,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高效利用。对存量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不动产,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因手续缺失等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入市、减量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业态多元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参与科技农业项目建设,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优质经营主体合作,探索整村运营模式,发展生态康养、休闲文旅、创意工作室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就近就业增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区域内农田水利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河道保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乡村社会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提供乡村社会服务的,应当明确促进农民就业的要求。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改革试点,优化人员分类管理、收益分段计算、收益权自愿退出等机制。建立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对具备分配能力而长期不分配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督导其明确分配机制和操作规则。分类梳理镇村集体企业类型,理顺镇村集体企业投资关系和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定期对集体企业运营情况开展排摸清查,优化相关企业注销流程,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

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开放创新。建立健全区、镇两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资源要素,实施实体化运作,归集各类存量资金,促进联村抱团发展。推动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围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发展基础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入城市经济发展,推进低效物业资产腾笼换鸟。积极构建横向资源配置机制,实现村级集体经济跨地域片区化联动发展,共同运营产业,共享发展红利。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镇社结对、村社合作的方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促进城乡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小微工程建设、购买服务等事项纳入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实现应进必进”“一网交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素交易规则,建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制度,加强交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时发布交易信息,建立物业资产、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价格形成和价格发现机制。

六、加大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力度。落实区和乡镇政府承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实施农村综合帮扶,优化项目遴选,丰富项目类型,加强项目管理,提升中远郊集体经济造血能力。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集体资源开展生产活动的,应当支付资源使用费。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形成的农业项目资产收益镇村分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费。

七、提升金融服务农村集体经济质效。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库,加强财政金融协同配合。积极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资源投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惠利率定价、优化还款方式,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农业农村保险范围,为集体物业资产租金损失等提供保险。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进担保产品创新,优化业务流程,扩大服务范围。探索实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盘活农业设施资产,拓宽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八、依法依规落实税收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九、加强经营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师等专业经营人才。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将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与农村集体经济运营发展情况相挂钩。

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运行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资金收支、资产台账、经济合同、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纳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实现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基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各相关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政策解读,强化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定期开展监测评价,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Opinions of 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on Fulfill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Heritage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Dealing with Unintended Heritage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20246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二、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三、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四、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六、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七、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八、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政策宣传,支持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遗产管理人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1218

上海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romot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ongming World Class Ecological Island

上海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崇科规〔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

《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1213

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崇明区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的科技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支持内容

(一)建设技术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在崇明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崇明生态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等各类科技研发载体,为崇明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经评定为国家级的,按照国家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评定为市级的,按照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张江崇明园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国内外科技企业落户张江崇明园,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支持政策。对承担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区财政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的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三)引进外智服务。鼓励国内外专家和院士在崇明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崇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

(四)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创载体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创载体给予50万元的资助、区级创新载体给予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创载体,每年根据市级年度评价结果,按照市级扶持资金 1:1 匹配扶持资金。

(五)创新载体房租补贴。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给实体企业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期限为3年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举办经区级及以上备案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专项培训、创新交流活动等创新创业的活动。经审核或认定,按照实际支出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七)孵化培育科创企业。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内的科技型企业,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给予创新载体每项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创新载体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创新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引进科技成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移转化。崇明的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并在崇明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九)科技创新券。将自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加盟到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为社会提供公共检测、项目试验、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以及企业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科学仪器设施和研发服务,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11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科技融合发展。积极鼓励将非涉密的先进军用科技应用于崇明生态建设,推进融合发展。将先进军用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或崇明企业积极参与军用技术研发创新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十一)创新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创新资金扶持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7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小巨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四)科技进步奖励。支持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对首次升规纳统以及保持高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实施1:1配套。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补贴。同时,鼓励乡镇、园区结合实际,另行支持。

(十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技术输出方(合同乙方)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取得认定登记证明,并且归集在崇明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总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总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20万元。

第三条 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四)本支持政策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原《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沪崇科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五)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支持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Supporting and Rewarding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ongming Sports Industry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崇体规〔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20241212

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体育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区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结合崇明体育产业十四五发展目标,优化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体育企业。

第二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体育设施建设与开放

1.支持体育设施建设。社会主体在崇明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全民健身的室内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费用)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围绕长江运动带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全民健身的室内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体育设施向市民公益性开放。正常经营满两年的社会体育设施,按照市体育局关于公益性开放相关办法,经评审认定,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予以每年扶持10万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开放面积,增加5万元每年扶持资金,累计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加强社会化体育办训指导。本区体育企业、机构组队或有队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市运动会等市级以上重大体育赛事中为崇明区取得荣誉的,按照市体育局给予的奖励标准,奖励相关体育企业、机构。

(二)支持体育产业示范引领

4.支持参加体育产业示范评选。本区体育企业、机构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5万一次性奖励。

5.支持参加体育旅游示范评选。本区体育企业、机构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市体育旅游休闲基地称号的,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分别按照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市级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6.支持举办户外体育赛事。本区体育企业、机构在崇明举办 足球、自行车、路跑、水上、马术等户外体育赛事活动(上海城 市业余联赛等级及以上),按照市体育局赛事补贴标准进行 1:1 配套,补贴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重要体育赛事,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7.支持举办品牌体育赛事。本区体育企业、机构在崇明举办国际级且具有城市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赛事投入不超过4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高水平职业俱乐部。本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企业、俱乐部,凡参加国内外体育单项组织认定的最高等级职业联赛取得名次的,予以相应奖励,经认定,获得洲际职业联赛总排名第一名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第二名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第三至四名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第五至八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经认定,获得国内职业联赛总排名第一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名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第三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第四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经认定,获得国际体育单项组织A级赛事前八名,参照洲际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支持职业俱乐部参加国内、洲际以上职业比赛,分别给予参赛经费的30%50%补贴,累积扶持金额按照足球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篮球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其他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支持职业俱乐部青训人才梯队建设,对俱乐部引进崇明青训基地运动员或引进本市和外省市运动员,分别给予引进青训运动员经费或引入崇明运动员50%的补贴,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9.鼓励陈家镇体育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政策吸引体育企业集聚发展。

(五)支持体育人才

10.加大对体育领域人才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11.解决体育企业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机构整体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申请审核和配租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支持对象应先行在区体育局进行备案登记,接受正常询查,经评审认定后,在对应的预算周期落实扶持资金。期间若发现有用地等违规行为或经营不正常的,扶持自然终止。

(四)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41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原政策《关于促进崇明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沪崇体规〔20221号)废止。

(六)以上支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支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Notice on Extending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Fully Implementing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ublicity System, the Law Enforcement Full Process Record System, and the Legal Review System for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0009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经评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市监规范〔201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1219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No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Mitigat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in Shanghai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0008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指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Not Impos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Mitigat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指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包括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对符合法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罚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等)。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国家、本市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要求,以事实为根据,坚持过罚相当,并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各项情形综合考虑,作出最终裁量决定。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汇总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减轻行政处罚典型情形,形成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统称两份清单),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对未列入两份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两份清单定期评估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修改情况、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清单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等,动态调整两份清单。

第二章 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第八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无主观过错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公布但尚未施行,新法不再认为相关行为违法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旧法未对相关行为设定罚则,新法设定罚则且当事人的行为连续、继续至新法施行后的,仅对当事人在新法施行后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作出违法行为,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考量是否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

(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同时侵害多个法益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市、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不予、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常用裁量因素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主观过错:

(一)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违法行为的;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违法行为,且未采取不当措施超过必要限度的;

(三)基于有权行政机关具体承诺而实施相关行为,事后因承诺未实现导致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对能够停止的行为已及时中止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前,当事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实施许可所准予的行为的;

(五)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以公允价格取得案涉商品,并已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

当事人主张无主观过错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主观过错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主观过错较小:

(一)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已建立并积极落实相关合规管理制度的;

(三)当事人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主观过错较小:

(一)当事人明知违法且主动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查处的;

(三)当事人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或者长期从业经历的;

(四)有关单位已对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提示、警示的。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商品、服务数量较少;

(六)案涉商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七)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已对案涉商品、服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八)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九)其他可用于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2个月可认定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或者案涉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可认定为金额较小;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及时中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市、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当事人两次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不认定为初次违法。

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责令改正决定。五年内是指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并下架案涉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健全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

第一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改正的及时性、主动性。

第二十一条 危害后果轻微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认定:

(一)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程度轻微;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已消除;

(四)危害后果已显著减轻且剩余后果轻微;

(五)当事人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可以认定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证据应当归入案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已经查清违法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书、笔录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在立案后查清违法事实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不予、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指导、促进当事人依法生产经营。法治教育可以采用约谈、建议、提醒、警示、批评教育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不予、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说明相关裁量基准文件的适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需要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一并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指导,规范不予、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对本单位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不予、减轻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2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2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沪市监规范〔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Notice Clarifying the Specific Scope of Outdoor Advertising that May Have Adverse Effects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0007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hanghai Enterprise Name Dispute Adjudication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裁决企业名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申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企业为申请人,被争议的企业为被申请人。

第四条【裁决机关与人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本市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具体承办企业名称争议。承办人员与该企业名称争议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适用原则】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高效、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争议申请要求与材料】

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诉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享有企业名称在先合法权利的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的材料;

(三)证明争议双方名称对公众构成混淆误认的材料;

(四)证明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内容等方面类似的材料;

(五)证明被申请人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材料。

第七条【受理与补正】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并说明理由:

(一)争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市市场监管局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

(六)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终止裁决,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争议申请;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答辩】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条【调解】

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争议申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共同申请,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一条【审查】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答辩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

(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七)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中止审查】

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审查,并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审查通知书》。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企业名称争议的审查,并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恢复审查通知书》。

中止审查时间不计入企业名称争议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终止裁决】

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终止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争议申请且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撤回的;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三)申请人提交争议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四)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的;

(五)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决决定书》。

第十四条【裁决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查做出行政裁决,应当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被申请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争议名称;争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争议申请。

第四章 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变更和公示】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列异、移出和预警】

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市场监管局在登记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该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须同时办理名称变更,并通知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报告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争议裁决标准的企业名称争议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九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文书送达】

市市场监管局送达本办法有关文书,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书管理】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和文号。裁决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和文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附件:

1.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2.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

4.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5.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审查通知书

6.企业名称争议恢复审查通知书

7.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决决定书

8.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

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Shanghai Municipality's Action Plan for Supporting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2025-20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沪府办发〔202422

《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落实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重大产业战略升级,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202412

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落实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重大产业战略升级,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力争到2027年,落地一批重点行业代表性并购案例,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培育1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形成3000亿元并购交易规模,激活总资产超2万亿元,集聚3-5家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并购基金管理人,中介机构并购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并购服务平台发挥积极作用,会市、市区、政企合力显著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协同发力,努力将上海打造成为产业能级显著提升、并购生态更加健全、协作机制多元长效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先行区和示范区,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新质生产力强链补链。推动优质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加大对产业链相关企业的资源整合力度。支持上市公司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梳理重点产业上市链主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

三、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包括金融、物流在内的现代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开展同行业、上下游并购和吸收合并,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围绕产业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开展跨行业并购,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引领作用,聚焦增强核心功能,围绕加快新兴产业前瞻布局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高质量并购。(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

四、建立并购标的发现和储备机制。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网联车和新能源车、高端装备、新能源和绿色低碳、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重点发展的产业链,结合企业发展需要,梳理潜在重点并购标的企业清单。组织优质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对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

五、加强并购资源整合和投后赋能。发挥专业化招商队伍力量,围绕并购标的企业着力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的闭环工作体系,协助开展并购后资源整合。对并购后成功落地我市的重点产业项目,市、区相关部门在用地、能耗、人才、研发、金融等方面加强配套服务、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才局、市科委、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

六、加快培育集聚并购基金。引入专业赛道市场化并购基金管理人,吸引集聚市场化并购基金,符合条件的纳入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用好100亿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并购基金,设立100亿元生物医药产业并购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参与并购基金出资,并适当让利。链主企业通过企业风险投资(CVC)方式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的,将CVC基金设立纳入快速通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

七、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证券公司合并,打造一流投资银行。引导投资银行组建并购重组综合服务团队,联动产业研究、投资、投行、投研、融资对接、法律服务、评估审计等板块,为并购交易相关方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对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其产业把控能力和并购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搭建综合性并购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与市场间的协作,打造专业管理能力强、政策支持力度大、要素集聚程度高的并购资源集聚区,搭建一站式并购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市场化并购服务平台,集聚整合银行、证券、基金、资产评估机构等资源,提供需求挖掘、撮合交易、资产转让等全方位服务。定期开展并购沙龙,加大辅导培训、路演推介、融资对接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建立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经营主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支持优秀典型案例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上海交易集团、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市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行业协会)

九、加强综合配套政策支持。对新引入的专业赛道并购基金管理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完善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机制。用好重点领域的跨境并购项目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机制,便利上市公司并购境外优质资产。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及后续运营提供贷款、保险、债券等多元化并购金融产品。探索境内科技型企业参股型并购贷款创新试点。统筹用好自由贸易帐户、跨境资金池等金融工具,试点银团贷款份额跨境转让、优化外债登记管理和跨境担保流程,满足跨境并购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各区政府)

十、提高并购服务效率和监管包容性。市、区各部门为重点产业链并购重组项目在立项、环境评价、劳动用工审批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高对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的政策包容性。优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重点项目国资并购审批效率。健全完善国资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在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允许微利、亏损状态的投资项目通过并购渠道退出,并免于相关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

十一、夯实人才和法律保障。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在重点并购重组项目中取得优异业绩的人才申报我市东方英才等人才计划。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作用,完善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加强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投融资案件和证券案件审理,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并购重组业务,营造诚信公平活跃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人才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行业协会)

十二、加强各类风险防范。注重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监管沟通和引导服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做好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合理设计交易条款,规避并购重组中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规范对资产定价和交易环节的监督约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导交易各方规范开展跨国并购。(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相关区政府、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研究推进并购重组、支持政策、生态建设等事宜,定期会商跟踪工作推进情况。重点领域重大并购事项纳入资本市场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协作工作机制。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olding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

沪府办发〔202427

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落实《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打造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加速人工智能赋能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瞄准技术前沿,坚持应用牵引,通过推进人工智能模塑申城,建设智能算力集群、语料供给体系、虚实融合实训场、行业基座大模型等基础底座,打造智能终端、科学智能、在线新经济、自动驾驶、具身智能等关键领域生产力工具,聚焦金融、制造、教育、医疗、文旅、城市治理等重点行业加速应用赋能。到2025年底,建成世界级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力争全市智能算力规模突破100EFLOPS,形成50个左右具有显著成效的行业开放语料库示范应用成果,建设3-5个大模型创新加速孵化器,建成一批上下游协同的赋能中心和垂直模型训练场。

二、强化基础底座赋能

(一)打造超大规模自主智算集群。建设自主可控智算支撑底座,支撑全市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的算力需求。加快通用图形处理器、专用集成电路、可编程门阵列等自主智算芯片攻关,强化分布式计算框架、并行训练框架等自主软件研发。建设自主智算软硬件适配中心,推进自主智算芯片测试和集群验证。培育智算云服务商,探索训推一体的服务模式。优化市级智能算力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算力资源统筹调度能力。提升绿电供给能力,降低全市各类智算中心用电成本。

(二)构建多层次语料供给体系。建立一批通用和专用语料库,打造多层次语料体系,支撑基础大模型研发和垂直应用。聚焦前沿大模型训练需求,推动打造基础大模型训练语料库。聚焦金融、制造、教育、医疗、文旅、城市治理等行业需求,打造一批行业开放语料库与测试数据集。建设语料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语料处理、生产、运营等工具链平台。培育一批开箱即用的语料服务产品。探索建立新型语料开放共享收益分配机制。

(三)建设虚实融合超大型实训场。依托头部企业和科研机构,打造虚实融合的超大型实训场,建设支撑实训场的高性能计算集群、高精度三维建模和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创建与物理实体对应的高精度仿真环境和仿真训练系统,搭建超大规模城市级的模拟应用场景,率先赋能具身智能、自动驾驶等大模型实训。

(四)加快行业基座大模型体系创新。加速通用和专用大模型融合创新,打造一批行业基座大模型。支持行业企业做强基础大模型(L0)和开源生态,推动强化学习、指令微调、思维链等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培育一批融合行业数据集的行业基座大模型(L1),鼓励知识蒸馏、剪枝、量化、参数共享等技术研发。围绕场景应用大模型(L2)和智能体研发应用,培育一批行业应用开发商和集成商,鼓励企业搭建模型即服务平台,促进大模型落地应用。

三、加快关键生产力工具打造

(五)人工智能+智能终端。推动端侧轻量化模型创新,促进端侧模型与终端企业加强合作,搭建智能体平台,打造AI终端、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人工智能新终端。构建人工智能消费终端软硬件适配平台,打通底层硬件、中层模型和上层应用,依托自主芯片和自主模型构建完整人工智能终端软硬件能力。

(六)人工智能+科学智能。鼓励本市高校、青年科学家队伍利用人工智能方法在优势学科领域开展交叉研究,加速基础科研成果涌现。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聚焦生命科学、物质研究、工程技术、大气分析等领域,布局开发科学智能平台工具链和相关科学数据集。推动创新企业联合科研机构打造科学智能行业应用示范基地,加快在生物医疗、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方向实现成果转化。

(七)人工智能+在线新经济。聚焦智能搜索、内容创作等方向,加速孵化面向消费市场的高成长、高价值应用,打造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推动头部企业联合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生态基金,发挥协同效应,培育新赛道创新型企业。鼓励在线新经济企业利用大模型对内赋能,优化个性化营销、客户支持、智能购物助手等服务。

(八)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汇聚车端采集训练、实时路侧等多源数据,构建具备统一格式与流通规则的数据资产库。支持车企持续优化高阶智驾系统、攻关智能座舱操作系统,研发自动驾驶端到端大模型。持续推动汽车芯片研发突破,推动智能座舱、车控微控制单元等关键芯片攻关及量产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生态,赋能智能出租、智能重卡等垂直应用场景,加快高级别自动驾驶引领区建设。

(九)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组织技术攻关,研发端到端、多模态、空间智能等具身智能算法模型。依托国家地方共建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聚焦开源机器人本体及数据集、开源自主仿真平台,打造开源技术底座。开展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开放动作数据集。推进行业优质企业场景开放,试点开展百台以上机器人规模应用。依托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等区域打造人形机器人创新生态空间。

四、推动重点垂直领域应用

(十)人工智能+金融。推动金融行业利用垂直大模型,打造智能客服、智能营销等工具,强化多模态处理等功能。鼓励优化投资服务平台,推动智慧投研、智慧银行、智能问答等工具规模应用。支持研发反欺诈、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垂直大模型平台,提升金融风控智能化水平。推动运用大模型技术,研发金融数据分析、趋势预测、投研撰写等智能工具。

(十一)人工智能+制造。加快构建中文工业通识知识库,支持大模型训练。推动基于行业语料库研发L1模型,挖掘共性超级场景向上下游规模化推广。推动建设模型即服务平台,形成行业L2大模型池,支持行业内智能体规模化训练、部署和管理。聚焦产品营销、产品设计、研发协同、设备管理、智能排产、智慧物流、安全管理、质量追溯、产品售后等方面,开展重点场景揭榜挂帅,培育专业服务商队伍。

(十二)人工智能+教育。开展人工智能课程建设,打造智能化学习平台。建立专业语料标准,构建学科知识图谱,建设自适应学习平台和智能助教系统。支持各区、各高校引入课堂教学智能诊断与评价工具,探索建设教师专业能力智能评价系统。推动大模型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协同联动,打造领先的数字人教学解决方案,推出人工智能辅助学习助手和人工智能教育终端产品。

(十三)人工智能+医疗。推动医疗健康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基地建设,打造医疗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一体化平台。加快医疗大模型在辅助诊断、病理学分析等方面的广泛应用,提升诊断识别精准度。持续拓展大模型在健康咨询、医疗问答、病历智能生成及内涵质控中的应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探索大模型在流行病大数据分析和预测方面的应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能力。

(十四)人工智能+文旅。推动影视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开发智能工具,助力生产端降低成本。加快构建超高清视频库和高质量文旅专用语料库,增强基础大模型研发和文旅垂直应用能力。鼓励旅游大模型在旅游行程规划、导游导览、机酒预订、智能客服等场景应用。支持大模型在书画艺术生成、文创设计、文旅公共服务与治理等场景的应用。聚焦虚拟主播、文旅元宇宙等场景,推动数字人与大模型融合,提升多模态交互能力。

(十五)人工智能+城市治理。支持利用多模态大模型构建城市治理感知助手,支撑城市智慧决策。聚焦土方消纳、林地空间、低空经济、商务楼宇监测、智慧交通、环境治理、智慧安防等方面,打造垂直大模型应用标杆示范场景。推动利用大模型提升市民便民服务效率,深入挖掘热点民生问题。推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终端等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提高治理效率。

五、加速创新应用生态构建

(十六)构建大模型创新发展生态。依托市级人工智能产业工作机制,加强对模塑申城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相关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实施。加强对软硬件核心技术攻关、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垂直行业示范应用的支持,优化智能算力补贴政策,鼓励相关主体积极建设、使用自主智算集群。

(十七)构建高水平开源开放生态。依托基础大模型研发机构,引入专业团队,打造大模型开源生态运营平台。引导开源模型和工具入驻开源社区,向各类主体提供模型、数据、工具链等公共服务。建设完善的技术培训体系和在线实践课程,培育开发者生态。支持开展开源模型和工具推介等线下活动,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社区。支持开源大模型搭建全球化的线上社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社区和项目。

(十八)构建重点行业协同发展生态。聚焦金融、制造、教育、医疗、文旅、城市治理等6大重点行业,支持头部企业牵头,推动上下游协同,形成模型+实践+语料的三环紧扣的落地应用合作架构,加快建设一批行业赋能中心。深入开展上海国资国企人工智能+”行动,推动国企开放更多大模型应用场景。

(十九)构建产业投资基金赋能生态。发挥市级人工智能先导产业母基金引领作用,加强市级产业资本统筹,支撑本市人工智能战略领域健康发展。推动成立算力和语料基金,探索算力和语料作价入股等模式,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

(二十)构建产业孵化培育生态。遴选专业运营团队,创新扶持政策,打造大模型创新企业孵化器。依托模速空间,深化全要素赋能,加快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先导区建设。依托模力社区,聚焦垂直模型应用,打造垂直模型上下游生态和产业链集聚效应。鼓励多元协同合作,引入行业场景资源,加速颠覆性技术和创新产品的突破和应用。

(二十一)构建人工智能测试评估体系。加快建设大模型测评标准,支持本市创新主体参与或主导国内外大模型测评标准研制。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面向智能体、具身智能等重点应用,提供测试验证服务。依托优质企业和测评机构等,围绕通用和垂直领域应用,加快大模型测评语料库体系建设。

(二十二)强化生态要素保障。支持开展大模型应用大奖赛、路演、应用培训等活动,助力成熟场景的规模化复制和推广。加大国内外顶尖大模型创新团队和科学家引进力度,依托上海创智学院等机构,打造人工智能顶尖人才培养国家试验区。依托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平台,构建全球合作平台和交流协作网络,支持本土模型打响品牌、实现出海。加强与国际组织等合作,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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