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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财税法规信息
发布时间:2020年8月7日     阅读:586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Notice on carrying out the action to promote small shop economy

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发展小店经济对于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小店8000多万户,带动就业约2亿人,规模数量大,吸纳就业多,行业分布广泛,服务和业态多元,集聚发展增添了市场活力,繁荣了商业文化,但小店经济发展也面临生存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驱动经济多元化创新发展,今年起拟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消费者选择,以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为主线,以升级小店集聚区、赋能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主攻方向,以稳定就业、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提升经济活力为目标,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发展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服务消费为导向,以业态创新为动力,以市场化运作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小店经济活力,畅通城市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小店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放宽准入,取消限制,优化营商环境,稳就业、促消费,完善扶持政策。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推进行动明确的框架、方向、任务,既做到全国一盘棋,又做到分类实施、典型引路、试点先行,边试点边推广,一店影响一片、一区带动一城。
(三)发展目标
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小店主体更为壮大,民众就业更有保障,经济弹性和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小店经济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存量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车辆停靠、网络通信、监测监控、环境卫生、物流、前置仓、末端配送等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购物环境和消费体验。推动整合信息、产品、渠道、流量、集聚区等小店商业资源,在细分市场、深耕专业上下功夫,形成数字化、非赢利性、服务本地的商联体平台,以开放、共享理念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为小店经济发展提供赋能和支撑。
(二)推动集聚发展转型升级。鼓励社区小店“一店多能”,标准化连锁经营,以延长营业时间、拓展品类项目、人性化管理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多样化服务,保障民生需求。鼓励现代商圈、购物中心的小店创新业态,以时尚、潮流、品牌、文化为特色吸引往来客流,依托商联体平台打造“吃喝玩乐购看”一站式消费的新体验、新标杆。鼓励批发市场的小店差异化发展,搭载借力电商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和交易方式,以“质量优、服务好、讲诚信”的经营理念拓展市场。鼓励旅游景点、特色街区的小店,以异域风情、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等新奇体验留住国内外游客,增强美食街、酒吧街、茶叶街、文创街等街区“烟火气”。鼓励电商平台的小店在线集聚,利用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创新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直播、云体验、云办公,拓展批发、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等领域数字化营销活动,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
(三)“以大带小”促进共赢发展。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共赢、共建生态。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营销、移动支付、数据分析、软件系统等数字化服务,鼓励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减轻小店信息成本和经营负担。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鼓励减免连锁加盟费用,以价换量换市场。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线上线下同质同价,鼓励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合力做大市场。支持发展中央厨房,为小店提供集中采购、统一加工、检验包装、净菜半成品、冷链配送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标准化服务。
(四)倡导小店先进文化理念。宣传推广以“诚信、服务、创新、责任”为宗旨的文化理念,鼓励以“产品优、服务好、环境美、营销广”为标准打造特色小店,加强诚信自律,防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鼓励小店在产品、服务、文化、技术、装修、体验等方面体现特色,树立市场口碑和品牌,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电商平台在地方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示范创优和就业推荐活动,组织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提高小店员工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积极性,强化小店经济的韧性和弹性。
(五)夯实小店经济工作基础。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小店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信息咨询、装修设计、营销策划、经营分析等服务,推动电商平台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将政策精准传导给入驻平台的小店,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综合传统数据和大数据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做好小店及集聚区店铺的数量、就业人数、客流量、营业额、投资额等指标统计。研究全国小店经济就业景气指数,推动成为小店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创新工作宣传和交流方式,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成熟经验,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
三、工作安排
小店遍布大街小巷,涉及行业多,贴近居民生活需求,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既要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试点引路,也要自下而上的广泛参与、全面推进。
(一)组织全国试点。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小店经济试点,经逐级推荐报送和组织评审后,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试点城市和赋能服务企业名单,适时印发试点推广经验做法。城市(区)试点周期为两年(从确定试点时间算起),每年滚动开展试点选取工作。首批全国小店经济试点,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方广泛参与。按照统一部署、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要求,地方即日起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自行启动省、市级小店经济试点,分行业、分类别培育小店集聚区、赋能服务企业和特色小店,明确相关指标要求,逐步扩大覆盖面并建立数据库,统筹安排扶持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优先将省级试点地区纳入全国试点。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主动报送以上工作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小店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专项规划,在用地、用房、财政、金融、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小店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工作协调,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小店发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部门落实好支持政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二)放宽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和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小店以住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注册营业执照,畅通小店准入“绿色通道”。因地制宜,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对以中央厨房统一制售半成品配送为主,门店简单加工即可出餐的小店,降低营业面积和厨房比例要求。
(三)降低经营成本。鼓励以共享办公、规范增设室外经营摊位等方式,平抑市场租金水平。规范经营用房租赁市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积极推行小店“一户一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小店用水排污等费用收缴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企联合,探索消费券支持小店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更好满足小店用工需求。鼓励地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满足条件的小店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小店经营风险的保险业务,提高小店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企业间信用关系,依法依规为小店提供信用贷款,及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对小店信贷支持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小店的金融服务质效,降低小店综合融资成本,研发适合小店轻资产特点的普惠型金融产品。银行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进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提升融资需求响应效率,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五)依法规范管理。清理涉及小店的违规收费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采取信用监管、视频监管、网络举报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探索符合小店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的本地或异地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加强小店经营者或法人信用管理,纳入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信用成本。
联系方式:(编者略)
附件:(网站链接编者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Several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sharing of online housing registration and upgrading of public services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
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
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rules for handling application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ax Authorities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式样标准
     2.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参考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为规范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税务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税务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税务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税务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信息公开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辅导与释明。
  4.申请人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三)补正结果
  1.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税务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
  2.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税务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撤回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税务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机构作结案登记,并留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信息公开机构直接办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信息公开机构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
  (二)交承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审批表》及交办单,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承办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机构明确的期限内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反馈信息公开机构;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协调办理。需要补正或者征求第三方及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提出补正建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退回信息公开机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依照《条例》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税务机关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4.承办部门认为在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复文书。信息公开机构应当自行或者按照承办部门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答复书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五种类型,具体如下:
  1.予以公开类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税务机关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税务机关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
  (3)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税务机关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等证据;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税务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7)税务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3.部分公开类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类
  (1)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税务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税务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税务机关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5.不予处理类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
  (2)税务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税务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有权更正的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能范围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规部门审核。法规部门对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的答复文书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报批。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法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文书,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
  (四)送达
  1.送达方式。税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税务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发送三种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送达的,应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
  (一)应当整理保管的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信息公开机构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向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七、附注
  本规范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省和省以下税务局及经省税务局确定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ing the updated list of improving tax revenue and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的通知
沪税发〔2020〕7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
  一、实现税(费)种合并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申报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动计算,在同一套综合申报表中一次完成申报纳税,减少纳税次数。(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二、推行网上更正申报
  依托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扣缴网上更正申报和在线逾期补申报,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三、实现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理
  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和退库,进一步简化手续、压缩时间,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四、扩大套餐式服务范围
  将业务较为复杂、上下游流程关联度高、需要跨系统操作的关联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发票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清税注销套餐等,便利企业办税。(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五、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为对外付汇业务提供一站式涉税涉汇事项办理,着力提升跨境税收服务水平,促进跨境投资健康发展。(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六、推进财务报表转申报表工作
  探索实行从财务软件自动采集数据、生成财务报表,进而转换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现一键报税,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七、规范共建自助办税终端
  在长三角区域实现自助办税终端互设;规范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设置,制作统一的功能清单,便利企业办税。(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八、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
  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继续增加电子发票使用户数;根据税务总局安排,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九、优化退税全程网上办理
  进一步优化一般退抵税流程,实现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全程在线受理和审核,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十、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经验交流机制
  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合作,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合作平台,及时反馈长三角区域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解决操作问题。(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Notice on the issuing the first non-penalty list of minor tax violation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Notice on issuing the discretion standard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tax illegal ACT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mproving and adjusting the methods for withholding and pay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some taxpayer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有关事项的函

Letter on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st of IIT payable by the Shanghai Taxation Bureau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bilingual vers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全面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有关事项的函
沪税函〔2020〕60号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20年7月1日已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是原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优化版,包含中英双语文字。
  二、目前《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涵盖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打印所属期、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退)税额、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申报日期、入(退)库日期。
  三、《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为一联式清单(具体样式附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PDF电子文档以及其印制在A4纸张上形成的纸质清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可相互替代。
  四、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后,可登陆《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右下角查验网址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五、原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样张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样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
 

其他财税文件

Other Documents about Finance and Tax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policy on exemption of vehicle purchase tax for non-transport special operating vehicles with fixed installation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ssues of resourc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ontinuing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resourc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4日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一)

About the extension of periodic exemption of enterprise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Ⅰ)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4.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5.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6.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8.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9.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二)

About the extension of periodic exemp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Ⅱ)

1.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请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3.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5.我们是黑龙江省一家大型企业,近期已全额缴纳了5、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退还多缴的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你单位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该减半征收。如果你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你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你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6.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我们单位已经按照当地要求,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请问怎么办?
答:按照政策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和当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公布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别已调整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并征收三项社保费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该退的退,该抵的抵。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已经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您可以依据本地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按照规定退抵。
7.我是一家湖北企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政策对湖北省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政策规定,湖北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8.我们是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2020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这次的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我们能享受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您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3至6月)延长到了10个月(3至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中国网:税务讲堂助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Tax lecture hall contributes to the precise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服务举措,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个税年度汇算,我们关心的政策在这里都能找到。既有详细的优惠政策解读,又有常见问题解答,税务讲堂这个栏目办的太好了!”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的线上走访中,上海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余峰向税务人员表达了对税务总局主办的税务讲堂暂不绝口,“这个栏目打通了税务总局和企业联通渠道,企业财税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直接获取司局长们最权威、最准确的解读和解答,让我们对政策适用更加放心。, ”
  余峰口中的“税务讲堂”,是今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开设的新栏目,分为“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热点政策解读”三个板块。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视频在线解读、回应纳税人关切,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受到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点赞和好评。
  聚焦国家税务总局“四力”要求,上海市区两级税务部门积极响应,通过网站纳税人学堂、云直播、云课堂等“非接触式”形式,广泛开展线上培训辅导,推动快速精准落实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添力”。
  对需求,云直播非接触式辅导
  “我企业刚刚全面复工,此次直播课堂很及时了,主播老师课程和答复很有用,希望后续还能举办类似的直播课或者视频培训,我给本次直播课打5分!”在黄浦区税务局的纳税人课堂互动环节,上海元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应女士这样说。
  黄浦区税务局12366热线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咨询受理中发现,不少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疑惑。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政策及业务操作辅导“不缺席”,黄浦区税务局探索开设“非接触式”在线直播课堂,由12366中心骨干师资担任“主播”,讲解新办企业涉税常规业务、电子税务局操作辅导以及在线答疑等,以“政策解读+案例说明+实务演示”的方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辅导,纳税人通过文字进行在线提问交流、实时互动。直播课堂针对纳税人关切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政策性、实效性很强,首场直播就收到20余条互动信息和31个全5分满意反馈。
  非常时期,“非接触式”直播课堂的形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体验线上服务。长宁区税务局聚焦楼宇经济复苏,面向虹•Space“蒲公英”楼宇税收服务站辐射到的150余户企业,推出了“蒲公英”直播课堂,围绕个税纳税记录打印、发票“网上申请+专业配送”服务操作指引、延期申报缴税、社保减免及房产税缴纳减免等操作指引,线上开展共性化和个性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热点问题答疑。
  “弄不清楚的问题,主播一讲就懂了!”“干货满满!”在静安区税务局,结合“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税收宣传月主题、面向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的定向直播解读也受到了欢迎。据了解,第29个税收宣传月期间,上海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近千场次,有效推动了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稳就业,发挥税务职能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陀区税务局与区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全面合作,加入“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季”,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解读专题宣讲活动,第一节税收直播课吸引了华东师范大学7700多名应届毕业生共同参加。
  “直播课紧密围绕高校毕业生群体,划分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创业办税小窍门三个主题。”普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谢源菁介绍,“年轻人对新知识的接收能力更强,照本宣科式的传统课堂效果总是差强人意,为此我们大胆创新宣讲形式,开设直播间,模拟就业轨迹,通过生动的情景式案例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等进行详细解读,老师和同学们的积极性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了。”
  “今年毕业季,华师大共有近8000名毕业生,对老师和学生而言,毕业季也是‘焦虑季’,不仅面临找工作难的压力,还要解决就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惑和难题。同学们也会跑来咨询税收方面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区别,但老师在这方面也存在知识盲区。”华东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陆智萍说,“这次直播课不仅帮助师生们读懂了政策,更为他们缓解了毕业季的焦虑和压力,希望税务部门能把直播间一直开下去,我们要继续为他们点赞!”
  稳外资,开展国际税收“智”课堂
  在浦东新区税务局,通过沪江网CCtalk直播平台进行的国际税收“智”课堂里热闹非凡。税务部门国际税收管理业务专家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平台互动,就政策相关的各类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不断升级显示了中国政府希望提升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了境外投资者继续扩大在华投资的决心,也为境外投资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利好。”参加直播活动的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龚浩经理表示。
  平台直播结束后,一家有再投资意向的企业意犹未尽地拨打了浦东税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专岗人员留下的工作电话,继续询问相关政策问题。
  来自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经理邵陆静说:“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来咨询我们,表现出了再投资意向。税务部门的直播辅导,让我们和企业掌握了更多政策实操层面的细节,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服务外资企业的信心和能力。”

中国税务报:《税务局长视野》《税法禁行线》同读者见面

"A Long View of Taxation Vision"and "Prohibited Line of Tax Law" to meet readers

  近日,由中国税务报社编辑、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税务局长视野——新时代税收治理纵横谈》《税法禁行线——近年涉税案件侦破及解析》面世。两本书从各自独特的视角给了读者认知、探索新时代税收治理的切入口。两书近期正在中国税务出版社微店、官方网站、新华书店等渠道热销。
  《税务局长视野》聚焦新时代税收治理,由70 多位省、市税务局长执笔撰写,记录他们对新时代税收治理的思考与实践,展现新时代税收治理在各地的路径探索。著名书法家龙开胜为本书题写书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高培勇先生在为此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税务局长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关键少数,本书为我们观察新时代中国税收治理打开了一扇窗。该书收录 100 多篇文章,共分 9 个专题: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减税降费、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税收现代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管理、税务队伍建设。全书围绕“新”形势,坚持“高”站位,着眼“实”问题,税收热点问题,书中有解答,税收难点问题,书中有思考,通过税务局长们的笔触,读者可以感受税收发展的时代脉搏。
  《税务局长视野》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业务性、实践性和创新性。一位审稿专家表示,对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来说,本书能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供经验,有利于增强“识势”之明、提高“布局”之能、掌握“干事”之道。对于税务系统各级办公室文秘人员,本书也有切于时用的功能,不仅是提高思想认识的捷径,还可以作为公文写作的模本。
  《税法禁行线》围绕当下税收法治热点,精心选取了67篇在《中国税务报•税收法治专刊》上近年刊出的典型性强、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再梳理、再审视。全书共分5个专题:“打虚开优环境”、“打骗税助营商”、“查偷逃促公平”、“谈经验求善治”、“析疑难谋发展”,通过一个个税务领域的“破案故事”,给读者以启发、提醒与警示。
  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为《税法禁行线》作序:报道由案例切入,辅之于专业、权威人士的分析和解读,读时颇有趣味,读后让人回味。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叶氏企业集团董事长叶青倾力推荐本书:“书中很多报道通俗易懂、贴近企业经营实际,能够让非税务专业的人也读进去、看明白。”他表示,企业界读者在读完《税法禁行线》后,会进一步增进对税法的了解和遵从,从而在未来经营和发展中“守良法,行大道。”
  审稿专家认为,这本书记录了当下税收法治领域的最新实践,有热度;以案说法讲明其中事理、法理,有深度;选取多元视角引发读者共情与思考,有温度。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读者可以感受到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坚实步伐。
  一位先睹为快的基层税务干部说:“看了《税法禁行线》,我感觉这是一本办税风险指南,那些让财务人员担惊受怕的财税雷区,在书中都详细标明;还是税务稽查人员的办案宝典,那些疑难案件侦破手段尽在其中;也是财税研究者的素材大全,那些有关税收执法和司法的大事件都能在书中找到轨迹。”

“税动力”激活长三角示范区环保产业新动能

"Tax incentive" activates the new driving for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in the Demonstration area of Yangtze River Delta

  “史上最严”的垃圾分类在上海启动即将满一周年。这一年里,上海的这场绿色转型不仅引领了“新风尚”,更提升了城市品质。尤其在以“生态绿色”为底色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随着垃圾分类全面试行,与之相关的环保产业也迎来了升级契机,逐渐释放出了自身潜力。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是青浦区内一家专业从事垃圾焚烧的企业。该公司深耕固废行业十余年,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运营为核心业务,目前已累计取得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近50个、日处理生活垃圾超8万吨。今年疫情期间,康恒环境勇担社会责任,扩大了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生产,保障了全国多地垃圾清理的需要。
  从一家炉排供应商成长为领跑全行业的“黑马”,康恒环境高速发展的背后,除了对先进环保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也离不开优质涉税服务的一路相伴和减税降费红利的持续“输血”。
  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康恒环境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2019年度共减征税额8000多万元,另外在同年度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达5000多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学军表示:“我们对垃圾分类市场前景看好,税收优惠让康恒环境前进动力十足,公司将做好后续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升级,助推垃圾分类工作再上新能级。”
  据了解,康恒环境正把目光投向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进一步拓展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现已锁定了首批20亿欧元项目投资意向,还与联合国国际环境技术中心(IETC)、中非发展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拓“一带一路”中法第三方市场。税务部门获悉后,立即跟进宣传辅导了税收协定和税收抵免等“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提醒企业防范境外投资涉税风险。焦学军说:“有了税收政策的护航,康恒环境拓展海外市场未来可期!”
  享受“税惠”赋能的还有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建成了我国首个以废玻璃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近期,企业新引进一套德国技术系统。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套智能化废玻璃分拣处置系统,可以将分拣处置后的玻璃杂质含量控制在3‰,高纯度和高精细的分解水平较大提升了废玻璃再生利用后的价值。并且,新系统改变了以往碎玻璃分拣过程中对于水洗的依赖,首创“干洗”分拣法,提高了分拣效率和质量,成功解决了废水处理的污染难题。
  新系统功能强大,但是造价也不菲,购置生产线后公司资金一度十分紧张。燕龙基法人代表王清华介绍:“税务部门得知我们的困境后,主动提醒财务人员申请退税,并开通退税‘快通道’,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
  据统计,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2019年以来已累计退税3000多万元,真金白银的税收支持,有力促进了该公司自动化生产线的建成投产。
  谈起近期生产计划,王清华说道:“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信心倍增,公司将竭尽全力抓好生产,实现每年65万吨的碎玻璃回收加工能力,彻底解决上海市及周边地区碎玻璃回收的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局长丰卫东表示,面对垃圾分类孕育的新业态,税务部门将通过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跟进跟实服务企业,持续助力环保产业创新升级,在助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加速建设成为绿色创新发展的新高地方面,不断贡献税收力量。

房东减租 政府减税 房东的税收“补给包”到账了

The landlord's tax "supply package" has been received because of landlord rent reduction and government tax reduction

  “五五购物节”、“夜生活节”的拉动和助力,本市各类商业体加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如今走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大大小小的店面逐渐重新蒸腾起烟火气和人气,久违的闹猛让人真切地感到“生活回来了”。
  在各类点评APP上,武康庭和永平里这样的网红打卡地标底下,评论又开始活跃刷新。透过精心编辑的美照和文字,很容易就能够想见那些生动的景象:独立咖啡馆的外摆摊位即使在工作日的下午仍然炙手可热、暌违已久的康民集市演绎出“地摊经济”的雅与柔、漂洋过海的花店也热烈绽放出属于盛夏的灿烂……
  武康庭、永平里的运营方是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总经理梁露薇告诉记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商区里的商户收入锐减,房租、员工工资等刚性支出的负担更加凸显。为了让“小而美”店铺能够抵御疫情带来的冲击,留住老马路生态中有机组成部分,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主动与产权方进行沟通,从2月起主动为商区内的租户们减免了3个月的租金。此外,梁露薇表示,公司名下也有自有产权的房产,多被出租运营为高档酒店、宾馆。显然,这些租户也是疫情期间受影响较严重的群体。因此,公司也同样主动给予他们3个月的租金减免优惠。
  除了追求精致、有腔调的消费,市民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更离不开门口、楼下的各类中小商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是徐汇区一家老牌国有企业,同时也是区内的七大功能区企业服务平台之一。集团官网显示,该企业旗下的商业租售产业共包括185间商铺,且多位于市民生活区周边。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陶明皞告诉记者,这些档口虽看起来毫不光鲜,却是维系社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公里商业圈”。因此,在疫情这一特殊时期,集团也主动响应《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8条”)的号召,承担社会责任,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免收2-3月的房租,共计减免租金近500万元。同时,集团也在协商情况下,通过缓交的方式向中小经营者尽可能多地让利。
  而根据上海惠企《28条》的相关规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房、土两税。据了解,5月,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均如期完成了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分别享受到税款减免约2万元和60万元。减租配套的房土两税减负政策发挥了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基础支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产权所有方分担风险和成本,助力出租方和承租方一道渡过难关。陶明皞表示,这样的“爱心接力”让他们感到特别暖心,也切实体会到国家是企业发展的坚强依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全市共有3800多户企业申报享受了疫情期间的专项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6亿元。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务部门与市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取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息,并积极利用金税三期征管信息梳理排摸符合条件的企业,针对政策适用目标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同时,税务部门还简化了减免税办理手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减免申请和税源减免税信息录入后,就可以在申报时享受税款减免,全程不用“跑马路”。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围绕“四力”要求,在落实税费减负政策、压缩办税环节、减少办税时间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社会经济加快企稳回升。

国务院或部门文件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or its Sector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Opinions of supporting flexible employment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取消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及时制定新职业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激励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driving force of mass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bases to further promote reform, stabilize employment and create strong driving force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
(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挥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
(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
(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
(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Suggestions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to better serve market player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Zones for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

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持续创新,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立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和产业化机制,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国家高新区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国家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国家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国家高新区要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并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八)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九)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园区内各类主体加强开放式创新,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完善园区创新创业基础设施。
四、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强战略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和分享经济持续壮大发展,引领新旧动能转换。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
(十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国家高新区要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聚焦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发挥主导产业战略引领作用,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生态。支持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集成大中小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等,加强资源高效配置,培育若干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二)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国家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作用,更好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东部国家高新区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加强与中西部国家高新区对口合作和交流。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各类工业园区等,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国家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周边区域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国家高新区资源,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更高层次探索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四)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面向未来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在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惯例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快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园区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拓展新兴市场。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园区合作,支持国家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协作。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国家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十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国家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省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国家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高新区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园区。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大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国家高新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
七、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国家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对省内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国家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国家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础和创新资源等情况,对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省级高新区加快“以升促建”。
(二十一)强化动态管理。制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突出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能力、单位产出能耗等内容。加强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建立国家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国家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统筹各类资金、政策等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警告;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销,退出国家高新区序列。
国务院
2020年7月13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ayments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fees charged by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s of commerce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预防违法分子假冒电子营业执照骗取收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preventing illegal elements from fraudulently collecting fees by counterfeiting electronic business licenses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预防违法分子假冒电子营业执照骗取收费的公告
2020年第35号
   近日,有违法犯罪分子以“工商登记”的名义向商户发送短信,称“营业执照需要更新认证电签版本,超时系统将自动销户”,诱导商户登录钓鱼网站链
接,将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导致经营者遭受损失。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郑重声明,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验证均为免费服务,不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需要“更新认证电签版本”,不需要经营者提供银行资金账户信息,也不会“自动销户”。请广大经营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切勿轻信不明来源的信息。如接到类似短信请提高警惕,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二维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Notice on special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of foreign-related investigations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市监注〔20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规范开展涉外调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部分企业违法开展涉外调查、扰乱正常的涉外调查市场秩序等现象。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和规范涉外调查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准确掌握涉外调查市场情况,坚决打击违法开展涉外调查行为,依法有序规范涉外调查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经营(业务)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表述以及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对于未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是否违法从事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对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在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前是否已经取得统计部门的项目批准。对于违法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重点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违法从事社会调查。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的,核查有关企业是否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其中,涉及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的,核查是否由中方控股。 
  三、任务分工 
  (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计、商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同时,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内容的企业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相关违法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商务部门。 
  (三)统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已经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情况,积极宣传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的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法涉外调查。 
  (四)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数据,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负责核查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分阶段推进方式。7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和摸底排查;8月底前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月底前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涉外调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合法开展涉外调查。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工作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汇总,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抄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  郭建广 
  联系电话:010-88650862 
  邮  箱:guojianguang@samr.gov.cn 
  联 系 人:国家统计局   马博磊 
  联系电话:010-68782627 
  邮  箱:mabl@stats.gov.cn 
  联 系 人:商务部   商靓 
  联系电话:010-65197880 
  邮  箱:shangliang@mofcom.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raising the level of infor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ing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et entities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履行统一登记市场主体职责,现就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规定,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办理差异性;按照“成熟一个、上线一个”原则,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应用服务接口;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即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动态;2021年基本实现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业务规范。
  1.执行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称总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完成文书和材料规范的换用及系统改造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规范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示范文本,供企业自行选择、免费使用。
  2.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使用总局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实现“双告知”的自动化、智能化推送,做好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有效衔接。登记机关应当调用总局统一接口,提供经营范围表述查询和选择服务,及时向总局反馈新兴行业经营项目,由总局定期更新维护规范目录。
  3.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登记机关有效利用相关部门掌握的地址信息和数字地图技术等,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智能提示和校验。开展“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企业住所登记改革的地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地址数据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核验。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标准化和准确性。
  4.推进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化。总局将制订企业开办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开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统一数据标准。
  1.统一规范数据采集。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数据规范》、《“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数据规范》、《注销便利化工作数据规范》等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数据。登记注册数据应当实时汇集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中心。鼓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登记档案无纸化,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
  2.统一规范数据汇集。在部分地方率先实现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实时传输汇集,做到“一登记、即公示”;将数据汇集范围扩展至企业开办数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数据、自主申报名称数据以及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受理等过程数据。2021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总局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级登记机关提供跨区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
  3.统一规范数据质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健全完善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总局对汇集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确保发布和使用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客观准确。
  (三)统一平台服务接口。
  1.统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服务应用接口。2020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本地区相关自然人实名验证工作对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的覆盖,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2.统一名称规范管理系统接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实时调用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功能接口,严格执行企业名称查询比对规则,推进名称中行业表述用语规范管理和通用字词动态管理,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全国统一、标准规范、智能应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应用接口。2021年底前,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实现通过调用总局开发的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从根本上杜绝重码、错码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由总局统一赋予登记机关代码,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程序。
  4.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验签接口服务,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工作,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的使用。
  5.统一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外资登记业务时调用总局开发的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根据接口反馈提示做好相应禁限制登记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共同推进的有效工作机制。总局将结合“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战略,推进一体化试点。
  (二)统筹建设,保障创新。坚持总局、省级层面统一信息化的建设模式,统筹基层改革创新需求。总局正在建设统一企业开办系统。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总局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统一登记市场主体信息化建设。省级以下登记机关有创新需求的,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需求,统筹规划、统一开发。
  (三)加快推进,强化落实。总局将制定出台有关工作任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改造完善。要大力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提升信息共享和应用支撑保障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ing the list of items for Joint Spot Check by department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first edition)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税务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市场监管领域16个主要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定位,按照检查领域、检查对象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清单》共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其中,配合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抽查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合部门。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联合抽查的实施方式
(一)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参考《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部门范围,切忌贪大求全。
(二)科学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按照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符合本地监管实际,通过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率,不要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不搞“应景式”监管。
(三)统筹组织临时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发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匹配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效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五)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示。
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有关要求
(一)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年底前,要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执法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部门联合抽查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晓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各部门支持流通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汇编

Compilation of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tion enterprises by various departments

为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推动政策落实,我们对各部门出台的援企纾困特别是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具体如下:
一、就业政策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社保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六)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八)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财政政策
(一)2020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
(二)2020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
(三)今年年内,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四)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向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补贴。
(六)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
(七)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项目,城市以及家电生产、回收和处理大型企业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优化废旧家电处理项目布局等,中央资金给予必要支持。
四、税收政策
(一)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省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二)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家政、婚庆、养老、照料和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六)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将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政策
(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长期资金。2020年5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9.4%,较2018年初降低5.5个百分点。
(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利率持续下行,推动金融部门向企业合理让利。
(三)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企业范围:一是生产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安排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7月1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再贴现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
(五)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其中,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七)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八)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九)商务部、中国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围绕步行街建设与管理、步行街大型零售商发展、步行街小微商户结算与融资、促进个人消费四个方面提出16条支持举措,解决街区商户特别是小微商户在复工营业中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重点业态和困难商户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支持街区商户开展各类促销引流活动。
(十)商务部与中国银联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降低商户交易成本、完善企业信贷服务、优化支付结算环境、支持信用消费发展等多项具体举措,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促消费务实合作,为商贸流通企业“量身定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支持方案。
六、房租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七、其他政策
(一)今年年内,降低工商业电价5%,降低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15%。
(二)今年年内,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具体包括: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年底前各省份全部开通“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全部手续线上“一表填报”,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上海市政府文件

Shanghai Government’s Documents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22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increase support for the stead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印发《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等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市税务局)
  2、全面落实国家减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推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
  3、加大地方减税降费力度。继续落实本市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降到最低水平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延长房租减免。本市国有企业上半年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上半年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本市在沪央企上半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降低用电和电信资费。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推动上海三大运营商面向中小企业减免宽带提速、3个月远程办公费用,提供优惠云网融合套餐,实现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对持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宽带账单的网吧企业减免6个月宽带上网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
  6、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动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研究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范围。(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加大就业补贴。加快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补贴发放进度。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政策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止。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可委托开展职工线上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实施对企业新吸纳就业重点群体的以工代训补贴,以及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三、开拓国内外市场
  8、扩大有效投资。落实“新基建”35条,高水平推进5G等“新网络”建设,推进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综合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和能源供应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带动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市、区两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9、促进民间消费。发展假日经济、夜间经济、“宅经济”,鼓励企业向本市居民派送各类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体育娱乐等行业中小企业加快复苏。(市商务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
  10、积极培育新型消费。落实“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3条,培育壮大生鲜电商、物流直配、网络诊疗、线上教育、数字娱乐等消费热点,扩大信息消费,积极培育新兴消费。(市经济信息化委)
  11、支持中小企业线上销售。联合大型电商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帮扶行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认证、免费培训服务,减免运营服务收费,提供流量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支持中小企业线上参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应用网络营销、线上洽谈交易等新模式,通过“云展览”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线上展览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宣传推介和信息服务。(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
  13、实施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行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建立“揭榜挂帅”机制,组织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供需对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发挥平台型企业作用,建设10个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载体,促进大中小企业在研发创新、创意设计、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全方位合作。(市经济信息化委)
  14、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建设6个国家级双创特色载体,10个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首次获评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组织“创客中国”、中国创新挑战赛(上海)、科技成果直通车等赛事活动,通过奖励等措施,营造企业需求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大中小企业协同,激发全民创新活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15、加快创新企业培育。培育“专精特新”企业2500家,支持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区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2020年末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5000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五、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6、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力争2020年新增担保规模300亿元,其中信用贷款比例不低于90%。对纾困专项贷款中需担保增信的稳企业保就业重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保尽保,给予全覆盖支持。(市财政局)
  17、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本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实施“上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对参与“应急贷”的担保机构按照其实际代偿损失部分给予不超过70%的代偿补偿;对担保费率低于市场平均费率且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保费补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8、实施文旅企业贴息。对本市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因项目建设、维持运营或当前应对疫情冲击所发生且需在2020年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为半年,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19、发展供应链金融。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合作,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
  六、优化中小企业服务
  20、加大清欠账款力度。年内无分歧账款清偿比例保持100%,有序推进有分歧账款清偿,防止新增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款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21、“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建设“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依托“一网统管”精细化管理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完善“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惠企政策“一窗受理”功能,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和申报便利度,增强企业获得感。(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
  22、提升公共服务能级。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低价产品服务,惠企让利幅度不少于5000万元。开展“千智万企”志愿服务行动,组织100场线上线下专题活动。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咨询等法律帮助,探索对经济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revised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ce Permit for Overseas Tal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证件一般规定
  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
  第五条(载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和10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和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三章 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需要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凭证;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凭证;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制发电子证,并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证件续办)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四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用人单位申请资格,并注销申请人证件。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持证人待遇
  第十七条(居留许可)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持证人,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向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工作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在本市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持证人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人才专项发展资金)
  持证人是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通关便利)
  持证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第二十七条(来沪定居)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证人,本人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来沪定居。
  第二十八条(永久居留)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才持证人,符合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探索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工作、创业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金融服务)
  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关银行申办人民币信用卡。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驾驶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第三十二条(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
  持证人可以实名认证注册“随申办”APP,并使用政务服务相关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support the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eco-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area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就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
  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涉及区域规划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通过村内平移、跨村归并、城镇安置等方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九、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广电运营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探索跨域电信业务模式创新。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示范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标识解析企业节点。推进数字制造、量子通讯、智慧交通、未来社区等应用,加快“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工业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
  十、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争取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区、联合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开设优势学科、专业。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对落户在示范区的高校、中小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支持打造职业教育高地,结合示范区产业特点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师资培训中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部门)
  十一、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对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可突破参训对象地域限制。聚焦示范区内重点产业,共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基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公共应急和传染病联防联控,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省(市)级三甲医院在示范区建立分院或者特色专科,与示范区内医院建立结对支持机制,打造长三角医疗培训一体化平台。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标准的医院创建三甲。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境外医师在示范区办医、行医。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认。(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
  十三、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在示范区内注重打破区域限制,重点推进医疗资源互补、医保信息互通、医保标准互认、业务经办互认、监管检查联合。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四、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联合打造示范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升现有体育赛事知名度,吸引更多更高级别体育赛事落户示范区,推动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实现示范区城市阅读、文化联展、文化培训、体育休闲、旅游一卡通、一网通、一站通、一体化。(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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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峰口中的“税务讲堂”,是今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开设的新栏目,分为“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热点政策解读”三个板块。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视频在线解读、回应纳税人关切,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受到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点赞和好评。
  聚焦国家税务总局“四力”要求,上海市区两级税务部门积极响应,通过网站纳税人学堂、云直播、云课堂等“非接触式”形式,广泛开展线上培训辅导,推动快速精准落实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添力”。
  对需求,云直播非接触式辅导
  “我企业刚刚全面复工,此次直播课堂很及时了,主播老师课程和答复很有用,希望后续还能举办类似的直播课或者视频培训,我给本次直播课打5分!”在黄浦区税务局的纳税人课堂互动环节,上海元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应女士这样说。
  黄浦区税务局12366热线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咨询受理中发现,不少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疑惑。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政策及业务操作辅导“不缺席”,黄浦区税务局探索开设“非接触式”在线直播课堂,由12366中心骨干师资担任“主播”,讲解新办企业涉税常规业务、电子税务局操作辅导以及在线答疑等,以“政策解读+案例说明+实务演示”的方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辅导,纳税人通过文字进行在线提问交流、实时互动。直播课堂针对纳税人关切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政策性、实效性很强,首场直播就收到20余条互动信息和31个全5分满意反馈。
  非常时期,“非接触式”直播课堂的形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体验线上服务。长宁区税务局聚焦楼宇经济复苏,面向虹•Space“蒲公英”楼宇税收服务站辐射到的150余户企业,推出了“蒲公英”直播课堂,围绕个税纳税记录打印、发票“网上申请+专业配送”服务操作指引、延期申报缴税、社保减免及房产税缴纳减免等操作指引,线上开展共性化和个性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热点问题答疑。
  “弄不清楚的问题,主播一讲就懂了!”“干货满满!”在静安区税务局,结合“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税收宣传月主题、面向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的定向直播解读也受到了欢迎。据了解,第29个税收宣传月期间,上海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近千场次,有效推动了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稳就业,发挥税务职能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陀区税务局与区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全面合作,加入“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季”,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解读专题宣讲活动,第一节税收直播课吸引了华东师范大学7700多名应届毕业生共同参加。
  “直播课紧密围绕高校毕业生群体,划分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创业办税小窍门三个主题。”普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谢源菁介绍,“年轻人对新知识的接收能力更强,照本宣科式的传统课堂效果总是差强人意,为此我们大胆创新宣讲形式,开设直播间,模拟就业轨迹,通过生动的情景式案例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等进行详细解读,老师和同学们的积极性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了。”
  “今年毕业季,华师大共有近8000名毕业生,对老师和学生而言,毕业季也是‘焦虑季’,不仅面临找工作难的压力,还要解决就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惑和难题。同学们也会跑来咨询税收方面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区别,但老师在这方面也存在知识盲区。”华东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陆智萍说,“这次直播课不仅帮助师生们读懂了政策,更为他们缓解了毕业季的焦虑和压力,希望税务部门能把直播间一直开下去,我们要继续为他们点赞!”
  稳外资,开展国际税收“智”课堂
  在浦东新区税务局,通过沪江网CCtalk直播平台进行的国际税收“智”课堂里热闹非凡。税务部门国际税收管理业务专家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平台互动,就政策相关的各类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不断升级显示了中国政府希望提升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了境外投资者继续扩大在华投资的决心,也为境外投资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利好。”参加直播活动的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龚浩经理表示。
  平台直播结束后,一家有再投资意向的企业意犹未尽地拨打了浦东税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专岗人员留下的工作电话,继续询问相关政策问题。
  来自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经理邵陆静说:“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来咨询我们,表现出了再投资意向。税务部门的直播辅导,让我们和企业掌握了更多政策实操层面的细节,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服务外资企业的信心和能力。”

中国税务报:《税务局长视野》《税法禁行线》同读者见面

"A Long View of Taxation Vision"and "Prohibited Line of Tax Law" to meet readers

  近日,由中国税务报社编辑、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税务局长视野——新时代税收治理纵横谈》《税法禁行线——近年涉税案件侦破及解析》面世。两本书从各自独特的视角给了读者认知、探索新时代税收治理的切入口。两书近期正在中国税务出版社微店、官方网站、新华书店等渠道热销。
  《税务局长视野》聚焦新时代税收治理,由70 多位省、市税务局长执笔撰写,记录他们对新时代税收治理的思考与实践,展现新时代税收治理在各地的路径探索。著名书法家龙开胜为本书题写书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高培勇先生在为此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税务局长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关键少数,本书为我们观察新时代中国税收治理打开了一扇窗。该书收录 100 多篇文章,共分 9 个专题: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减税降费、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税收现代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管理、税务队伍建设。全书围绕“新”形势,坚持“高”站位,着眼“实”问题,税收热点问题,书中有解答,税收难点问题,书中有思考,通过税务局长们的笔触,读者可以感受税收发展的时代脉搏。
  《税务局长视野》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业务性、实践性和创新性。一位审稿专家表示,对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来说,本书能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供经验,有利于增强“识势”之明、提高“布局”之能、掌握“干事”之道。对于税务系统各级办公室文秘人员,本书也有切于时用的功能,不仅是提高思想认识的捷径,还可以作为公文写作的模本。
  《税法禁行线》围绕当下税收法治热点,精心选取了67篇在《中国税务报•税收法治专刊》上近年刊出的典型性强、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再梳理、再审视。全书共分5个专题:“打虚开优环境”、“打骗税助营商”、“查偷逃促公平”、“谈经验求善治”、“析疑难谋发展”,通过一个个税务领域的“破案故事”,给读者以启发、提醒与警示。
  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为《税法禁行线》作序:报道由案例切入,辅之于专业、权威人士的分析和解读,读时颇有趣味,读后让人回味。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叶氏企业集团董事长叶青倾力推荐本书:“书中很多报道通俗易懂、贴近企业经营实际,能够让非税务专业的人也读进去、看明白。”他表示,企业界读者在读完《税法禁行线》后,会进一步增进对税法的了解和遵从,从而在未来经营和发展中“守良法,行大道。”
  审稿专家认为,这本书记录了当下税收法治领域的最新实践,有热度;以案说法讲明其中事理、法理,有深度;选取多元视角引发读者共情与思考,有温度。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读者可以感受到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坚实步伐。
  一位先睹为快的基层税务干部说:“看了《税法禁行线》,我感觉这是一本办税风险指南,那些让财务人员担惊受怕的财税雷区,在书中都详细标明;还是税务稽查人员的办案宝典,那些疑难案件侦破手段尽在其中;也是财税研究者的素材大全,那些有关税收执法和司法的大事件都能在书中找到轨迹。”

“税动力”激活长三角示范区环保产业新动能

"Tax incentive" activates the new driving for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in the Demonstration area of Yangtze River Delta

  “史上最严”的垃圾分类在上海启动即将满一周年。这一年里,上海的这场绿色转型不仅引领了“新风尚”,更提升了城市品质。尤其在以“生态绿色”为底色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随着垃圾分类全面试行,与之相关的环保产业也迎来了升级契机,逐渐释放出了自身潜力。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是青浦区内一家专业从事垃圾焚烧的企业。该公司深耕固废行业十余年,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运营为核心业务,目前已累计取得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近50个、日处理生活垃圾超8万吨。今年疫情期间,康恒环境勇担社会责任,扩大了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生产,保障了全国多地垃圾清理的需要。
  从一家炉排供应商成长为领跑全行业的“黑马”,康恒环境高速发展的背后,除了对先进环保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也离不开优质涉税服务的一路相伴和减税降费红利的持续“输血”。
  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康恒环境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2019年度共减征税额8000多万元,另外在同年度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达5000多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学军表示:“我们对垃圾分类市场前景看好,税收优惠让康恒环境前进动力十足,公司将做好后续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升级,助推垃圾分类工作再上新能级。”
  据了解,康恒环境正把目光投向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进一步拓展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现已锁定了首批20亿欧元项目投资意向,还与联合国国际环境技术中心(IETC)、中非发展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拓“一带一路”中法第三方市场。税务部门获悉后,立即跟进宣传辅导了税收协定和税收抵免等“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提醒企业防范境外投资涉税风险。焦学军说:“有了税收政策的护航,康恒环境拓展海外市场未来可期!”
  享受“税惠”赋能的还有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建成了我国首个以废玻璃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近期,企业新引进一套德国技术系统。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套智能化废玻璃分拣处置系统,可以将分拣处置后的玻璃杂质含量控制在3‰,高纯度和高精细的分解水平较大提升了废玻璃再生利用后的价值。并且,新系统改变了以往碎玻璃分拣过程中对于水洗的依赖,首创“干洗”分拣法,提高了分拣效率和质量,成功解决了废水处理的污染难题。
  新系统功能强大,但是造价也不菲,购置生产线后公司资金一度十分紧张。燕龙基法人代表王清华介绍:“税务部门得知我们的困境后,主动提醒财务人员申请退税,并开通退税‘快通道’,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
  据统计,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2019年以来已累计退税3000多万元,真金白银的税收支持,有力促进了该公司自动化生产线的建成投产。
  谈起近期生产计划,王清华说道:“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信心倍增,公司将竭尽全力抓好生产,实现每年65万吨的碎玻璃回收加工能力,彻底解决上海市及周边地区碎玻璃回收的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局长丰卫东表示,面对垃圾分类孕育的新业态,税务部门将通过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跟进跟实服务企业,持续助力环保产业创新升级,在助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加速建设成为绿色创新发展的新高地方面,不断贡献税收力量。

房东减租 政府减税 房东的税收“补给包”到账了

The landlord's tax "supply package" has been received because of landlord rent reduction and government tax reduction

  “五五购物节”、“夜生活节”的拉动和助力,本市各类商业体加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如今走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大大小小的店面逐渐重新蒸腾起烟火气和人气,久违的闹猛让人真切地感到“生活回来了”。
  在各类点评APP上,武康庭和永平里这样的网红打卡地标底下,评论又开始活跃刷新。透过精心编辑的美照和文字,很容易就能够想见那些生动的景象:独立咖啡馆的外摆摊位即使在工作日的下午仍然炙手可热、暌违已久的康民集市演绎出“地摊经济”的雅与柔、漂洋过海的花店也热烈绽放出属于盛夏的灿烂……
  武康庭、永平里的运营方是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总经理梁露薇告诉记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商区里的商户收入锐减,房租、员工工资等刚性支出的负担更加凸显。为了让“小而美”店铺能够抵御疫情带来的冲击,留住老马路生态中有机组成部分,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主动与产权方进行沟通,从2月起主动为商区内的租户们减免了3个月的租金。此外,梁露薇表示,公司名下也有自有产权的房产,多被出租运营为高档酒店、宾馆。显然,这些租户也是疫情期间受影响较严重的群体。因此,公司也同样主动给予他们3个月的租金减免优惠。
  除了追求精致、有腔调的消费,市民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更离不开门口、楼下的各类中小商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是徐汇区一家老牌国有企业,同时也是区内的七大功能区企业服务平台之一。集团官网显示,该企业旗下的商业租售产业共包括185间商铺,且多位于市民生活区周边。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陶明皞告诉记者,这些档口虽看起来毫不光鲜,却是维系社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公里商业圈”。因此,在疫情这一特殊时期,集团也主动响应《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8条”)的号召,承担社会责任,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免收2-3月的房租,共计减免租金近500万元。同时,集团也在协商情况下,通过缓交的方式向中小经营者尽可能多地让利。
  而根据上海惠企《28条》的相关规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房、土两税。据了解,5月,上海康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均如期完成了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分别享受到税款减免约2万元和60万元。减租配套的房土两税减负政策发挥了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基础支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产权所有方分担风险和成本,助力出租方和承租方一道渡过难关。陶明皞表示,这样的“爱心接力”让他们感到特别暖心,也切实体会到国家是企业发展的坚强依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全市共有3800多户企业申报享受了疫情期间的专项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6亿元。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务部门与市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取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息,并积极利用金税三期征管信息梳理排摸符合条件的企业,针对政策适用目标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同时,税务部门还简化了减免税办理手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减免申请和税源减免税信息录入后,就可以在申报时享受税款减免,全程不用“跑马路”。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围绕“四力”要求,在落实税费减负政策、压缩办税环节、减少办税时间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社会经济加快企稳回升。

国务院或部门文件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or its Sector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Opinions of supporting flexible employment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取消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及时制定新职业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激励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driving force of mass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bases to further promote reform, stabilize employment and create strong driving force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
(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挥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
(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
(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
(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Suggestions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to better serve market player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Zones for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

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持续创新,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立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和产业化机制,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国家高新区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国家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国家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国家高新区要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并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八)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九)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园区内各类主体加强开放式创新,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完善园区创新创业基础设施。
四、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强战略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和分享经济持续壮大发展,引领新旧动能转换。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
(十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国家高新区要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聚焦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发挥主导产业战略引领作用,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生态。支持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集成大中小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等,加强资源高效配置,培育若干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二)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国家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作用,更好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东部国家高新区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加强与中西部国家高新区对口合作和交流。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各类工业园区等,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国家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周边区域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国家高新区资源,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更高层次探索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四)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面向未来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在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惯例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快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园区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拓展新兴市场。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园区合作,支持国家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协作。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国家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十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国家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省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国家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高新区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园区。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大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国家高新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
七、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国家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对省内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国家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国家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础和创新资源等情况,对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省级高新区加快“以升促建”。
(二十一)强化动态管理。制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突出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能力、单位产出能耗等内容。加强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建立国家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国家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统筹各类资金、政策等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警告;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销,退出国家高新区序列。
国务院
2020年7月13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ayments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fees charged by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s of commerce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预防违法分子假冒电子营业执照骗取收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preventing illegal elements from fraudulently collecting fees by counterfeiting electronic business licenses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预防违法分子假冒电子营业执照骗取收费的公告
2020年第35号
   近日,有违法犯罪分子以“工商登记”的名义向商户发送短信,称“营业执照需要更新认证电签版本,超时系统将自动销户”,诱导商户登录钓鱼网站链
接,将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导致经营者遭受损失。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郑重声明,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验证均为免费服务,不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需要“更新认证电签版本”,不需要经营者提供银行资金账户信息,也不会“自动销户”。请广大经营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切勿轻信不明来源的信息。如接到类似短信请提高警惕,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二维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Notice on special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of foreign-related investigations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市监注〔20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规范开展涉外调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部分企业违法开展涉外调查、扰乱正常的涉外调查市场秩序等现象。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和规范涉外调查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准确掌握涉外调查市场情况,坚决打击违法开展涉外调查行为,依法有序规范涉外调查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经营(业务)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表述以及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对于未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是否违法从事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对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在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前是否已经取得统计部门的项目批准。对于违法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重点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违法从事社会调查。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的,核查有关企业是否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其中,涉及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的,核查是否由中方控股。 
  三、任务分工 
  (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计、商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同时,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内容的企业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相关违法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商务部门。 
  (三)统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已经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情况,积极宣传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的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法涉外调查。 
  (四)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数据,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负责核查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分阶段推进方式。7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和摸底排查;8月底前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月底前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涉外调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合法开展涉外调查。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工作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汇总,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抄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  郭建广 
  联系电话:010-88650862 
  邮  箱:guojianguang@samr.gov.cn 
  联 系 人:国家统计局   马博磊 
  联系电话:010-68782627 
  邮  箱:mabl@stats.gov.cn 
  联 系 人:商务部   商靓 
  联系电话:010-65197880 
  邮  箱:shangliang@mofcom.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raising the level of infor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ing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et entities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履行统一登记市场主体职责,现就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规定,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办理差异性;按照“成熟一个、上线一个”原则,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应用服务接口;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即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动态;2021年基本实现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业务规范。
  1.执行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称总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完成文书和材料规范的换用及系统改造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规范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示范文本,供企业自行选择、免费使用。
  2.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使用总局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实现“双告知”的自动化、智能化推送,做好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有效衔接。登记机关应当调用总局统一接口,提供经营范围表述查询和选择服务,及时向总局反馈新兴行业经营项目,由总局定期更新维护规范目录。
  3.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登记机关有效利用相关部门掌握的地址信息和数字地图技术等,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智能提示和校验。开展“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企业住所登记改革的地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地址数据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核验。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标准化和准确性。
  4.推进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化。总局将制订企业开办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开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统一数据标准。
  1.统一规范数据采集。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数据规范》、《“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数据规范》、《注销便利化工作数据规范》等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数据。登记注册数据应当实时汇集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中心。鼓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登记档案无纸化,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
  2.统一规范数据汇集。在部分地方率先实现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实时传输汇集,做到“一登记、即公示”;将数据汇集范围扩展至企业开办数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数据、自主申报名称数据以及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受理等过程数据。2021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总局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级登记机关提供跨区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
  3.统一规范数据质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健全完善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总局对汇集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确保发布和使用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客观准确。
  (三)统一平台服务接口。
  1.统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服务应用接口。2020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本地区相关自然人实名验证工作对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的覆盖,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2.统一名称规范管理系统接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实时调用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功能接口,严格执行企业名称查询比对规则,推进名称中行业表述用语规范管理和通用字词动态管理,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全国统一、标准规范、智能应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应用接口。2021年底前,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实现通过调用总局开发的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从根本上杜绝重码、错码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由总局统一赋予登记机关代码,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程序。
  4.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验签接口服务,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工作,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的使用。
  5.统一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外资登记业务时调用总局开发的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根据接口反馈提示做好相应禁限制登记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共同推进的有效工作机制。总局将结合“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战略,推进一体化试点。
  (二)统筹建设,保障创新。坚持总局、省级层面统一信息化的建设模式,统筹基层改革创新需求。总局正在建设统一企业开办系统。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总局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统一登记市场主体信息化建设。省级以下登记机关有创新需求的,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需求,统筹规划、统一开发。
  (三)加快推进,强化落实。总局将制定出台有关工作任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改造完善。要大力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提升信息共享和应用支撑保障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ing the list of items for Joint Spot Check by department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first edition)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税务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市场监管领域16个主要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定位,按照检查领域、检查对象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清单》共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其中,配合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抽查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合部门。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联合抽查的实施方式
(一)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参考《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部门范围,切忌贪大求全。
(二)科学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按照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符合本地监管实际,通过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率,不要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不搞“应景式”监管。
(三)统筹组织临时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发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匹配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效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五)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示。
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有关要求
(一)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年底前,要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执法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部门联合抽查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晓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各部门支持流通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汇编

Compilation of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tion enterprises by various departments

为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推动政策落实,我们对各部门出台的援企纾困特别是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具体如下:
一、就业政策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社保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六)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八)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财政政策
(一)2020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
(二)2020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
(三)今年年内,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四)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向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补贴。
(六)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
(七)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项目,城市以及家电生产、回收和处理大型企业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优化废旧家电处理项目布局等,中央资金给予必要支持。
四、税收政策
(一)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省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二)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家政、婚庆、养老、照料和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六)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将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政策
(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长期资金。2020年5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9.4%,较2018年初降低5.5个百分点。
(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利率持续下行,推动金融部门向企业合理让利。
(三)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企业范围:一是生产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安排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7月1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再贴现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
(五)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其中,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七)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八)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九)商务部、中国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围绕步行街建设与管理、步行街大型零售商发展、步行街小微商户结算与融资、促进个人消费四个方面提出16条支持举措,解决街区商户特别是小微商户在复工营业中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重点业态和困难商户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支持街区商户开展各类促销引流活动。
(十)商务部与中国银联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降低商户交易成本、完善企业信贷服务、优化支付结算环境、支持信用消费发展等多项具体举措,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促消费务实合作,为商贸流通企业“量身定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支持方案。
六、房租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七、其他政策
(一)今年年内,降低工商业电价5%,降低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15%。
(二)今年年内,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具体包括: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年底前各省份全部开通“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全部手续线上“一表填报”,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上海市政府文件

Shanghai Government’s Documents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22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increase support for the stead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印发《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等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市税务局)
  2、全面落实国家减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推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
  3、加大地方减税降费力度。继续落实本市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降到最低水平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延长房租减免。本市国有企业上半年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上半年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本市在沪央企上半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降低用电和电信资费。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推动上海三大运营商面向中小企业减免宽带提速、3个月远程办公费用,提供优惠云网融合套餐,实现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对持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宽带账单的网吧企业减免6个月宽带上网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
  6、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动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研究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范围。(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加大就业补贴。加快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补贴发放进度。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政策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止。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可委托开展职工线上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实施对企业新吸纳就业重点群体的以工代训补贴,以及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三、开拓国内外市场
  8、扩大有效投资。落实“新基建”35条,高水平推进5G等“新网络”建设,推进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综合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和能源供应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带动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市、区两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9、促进民间消费。发展假日经济、夜间经济、“宅经济”,鼓励企业向本市居民派送各类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体育娱乐等行业中小企业加快复苏。(市商务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
  10、积极培育新型消费。落实“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3条,培育壮大生鲜电商、物流直配、网络诊疗、线上教育、数字娱乐等消费热点,扩大信息消费,积极培育新兴消费。(市经济信息化委)
  11、支持中小企业线上销售。联合大型电商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帮扶行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认证、免费培训服务,减免运营服务收费,提供流量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支持中小企业线上参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应用网络营销、线上洽谈交易等新模式,通过“云展览”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线上展览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宣传推介和信息服务。(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
  13、实施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行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建立“揭榜挂帅”机制,组织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供需对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发挥平台型企业作用,建设10个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载体,促进大中小企业在研发创新、创意设计、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全方位合作。(市经济信息化委)
  14、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建设6个国家级双创特色载体,10个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首次获评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组织“创客中国”、中国创新挑战赛(上海)、科技成果直通车等赛事活动,通过奖励等措施,营造企业需求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大中小企业协同,激发全民创新活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15、加快创新企业培育。培育“专精特新”企业2500家,支持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区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2020年末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5000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五、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6、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力争2020年新增担保规模300亿元,其中信用贷款比例不低于90%。对纾困专项贷款中需担保增信的稳企业保就业重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保尽保,给予全覆盖支持。(市财政局)
  17、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本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实施“上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对参与“应急贷”的担保机构按照其实际代偿损失部分给予不超过70%的代偿补偿;对担保费率低于市场平均费率且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保费补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8、实施文旅企业贴息。对本市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因项目建设、维持运营或当前应对疫情冲击所发生且需在2020年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为半年,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19、发展供应链金融。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合作,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
  六、优化中小企业服务
  20、加大清欠账款力度。年内无分歧账款清偿比例保持100%,有序推进有分歧账款清偿,防止新增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款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21、“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建设“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依托“一网统管”精细化管理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完善“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惠企政策“一窗受理”功能,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和申报便利度,增强企业获得感。(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
  22、提升公共服务能级。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低价产品服务,惠企让利幅度不少于5000万元。开展“千智万企”志愿服务行动,组织100场线上线下专题活动。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咨询等法律帮助,探索对经济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revised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ce Permit for Overseas Tal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证件一般规定
  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
  第五条(载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和10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和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三章 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需要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凭证;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凭证;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制发电子证,并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证件续办)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四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用人单位申请资格,并注销申请人证件。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持证人待遇
  第十七条(居留许可)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持证人,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向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工作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在本市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持证人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人才专项发展资金)
  持证人是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通关便利)
  持证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第二十七条(来沪定居)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证人,本人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来沪定居。
  第二十八条(永久居留)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才持证人,符合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探索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工作、创业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金融服务)
  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关银行申办人民币信用卡。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驾驶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第三十二条(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
  持证人可以实名认证注册“随申办”APP,并使用政务服务相关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support the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eco-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area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就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
  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涉及区域规划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通过村内平移、跨村归并、城镇安置等方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九、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广电运营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探索跨域电信业务模式创新。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示范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标识解析企业节点。推进数字制造、量子通讯、智慧交通、未来社区等应用,加快“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工业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
  十、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争取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区、联合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开设优势学科、专业。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对落户在示范区的高校、中小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支持打造职业教育高地,结合示范区产业特点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师资培训中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部门)
  十一、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对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可突破参训对象地域限制。聚焦示范区内重点产业,共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基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公共应急和传染病联防联控,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省(市)级三甲医院在示范区建立分院或者特色专科,与示范区内医院建立结对支持机制,打造长三角医疗培训一体化平台。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标准的医院创建三甲。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境外医师在示范区办医、行医。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认。(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
  十三、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在示范区内注重打破区域限制,重点推进医疗资源互补、医保信息互通、医保标准互认、业务经办互认、监管检查联合。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四、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联合打造示范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升现有体育赛事知名度,吸引更多更高级别体育赛事落户示范区,推动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实现示范区城市阅读、文化联展、文化培训、体育休闲、旅游一卡通、一网通、一站通、一体化。(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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